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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06

曲靖师范学院文件

曲师校〔2021〕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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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本科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经 2021 年 4 月 30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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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经2021 年 4 月 30 日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的规定,按照《曲靖师范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 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 科新生,须持“ 曲靖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 到截止日期前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

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 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冒名顶替等情 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新生因 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 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 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离校回 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病愈,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医务部门)复查后,即可 以当年新生身份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 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 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所 选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不符 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特殊原因不能 按期注册者, 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可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 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 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我校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 年(专科升本科学制为2 年),弹性学习年限为 3-8 年(专科升本科学习年限为 2-4 年)。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 1 年(专科升本科学生除外)毕业或延长学 习年限,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 年(专科升本科学习年限不得 超过 4 年)。

第九条 学生应在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 学业,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但学生应征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 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学生在 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在基本学制 年限外,按延长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所修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 参照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也可在学业导师指 导下根据个人能力和兴趣爱好制定个性化学习方案,提前修读 或缓修部分课程。

第十二条 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 选后续课程。未修读先修课程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依据《曲靖师范学院 本科生重修与免听免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重新修读课 程或申请免听、免修部分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辅修 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辅修其它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选修课程并 参加所选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 学分,考核不合格应重新学习。必修课程不合格,必须重新学 习该门课程。选修课程不合格,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在同一 课程模块中选修另一门课程替代。

第十六条 学生所选课程,按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 绩点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 ”与“质 ”。

课程考核(考试或考查)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实行学分绩

点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考核成绩低于60 分(不含60 分),不能取得该课程的 学分,其学分绩点为0;

课程考核成绩60 分及其以上,将该课程考核成绩减去50 后除以 10,得出该课程绩点。即:

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50) ÷10(课程考核成绩≥ 6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 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 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 标,一学期核算一次。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 基本依据,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出国学习、用人 单位选人等提供参考。五级计分制与百分计分制转化关系见下 表:

课程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表

课程

成绩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 以下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5.0-4.0

3.9-3.5

3.4-3.0

2.9-2.5

2.4-2.0

1.9-1.5

1.4-1

0

第十七条 缓考

学生在考试考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请事假。 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取得医院的病情证明,填写 缓考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 考学生的成绩按实际考核的成绩加平时成绩综合记载,且需注 明“缓考”字样。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 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 分按《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进 行认定和转换。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按类别归入相关课程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 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 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 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 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 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要求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课程,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和参加实验、实习、 论文(设计)、会议等,都实行考勤。

第二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教学 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 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并附有关证明。

凡未经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 离校,达到给予退学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3 日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 所在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批;超过3 日由学院领导审批。事 假一般不得超过2 周,病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 因病请假,应提交学校认可医院开具并经校医院(医务管理部 门)审核批准的病假单。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见习 实习等环节,学生无故不参加的,每天按旷课6 学时计。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 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 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

转专业按《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 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经转入专业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按学科类或专业类招生的学院,专业分流和 确认由学院组织进行,结果报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按 学生最终所修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 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按《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转学实施办 法》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伤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

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三)因创业须中途停学的;

(四)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2 学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 学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申请休学创业 的,须提交创业方案,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 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 1-2 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 休学。 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 次(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 限)。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一切安全事项、医疗费用、经济纠纷、 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在接到入伍通知2 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 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对方院校学习 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填写《曲靖师 范学院本科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 审核同意, 由教务处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不享 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

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 写《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件向所属学院 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 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 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医务管理部门) 复查或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 出具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持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 续。

(四)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 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内单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四 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内选课学分数无故未达到所修专业学期最低 学分要求的;

(三)一学期内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达不到所选课程总学分 数二分之一的;

(四)一学期内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5 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达到学业预警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 理。学业导师应指导被预警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性化学习方 案。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2 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于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 向学生发放告知书。发放时,学院应当告知学生达到退学条件 的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达到退学 条件的学生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维持退学结论的, 向学生发放退学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经学院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书面文件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 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 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 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接到相关书面文件后,应在 1 周 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 在地,户 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 服务、劳动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 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 育并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满学生表现较好,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 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 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10 学时及以上的,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0-1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2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3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到50 学时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已受旷课处分的学生,再次旷课达到处分规定的,加重一 级处分。

第五十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第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作弊、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毕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 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章 毕业、学位授予、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 学分,并达到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准予毕业,颁发 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修读专 业毕业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 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三学年秋季学 期开学2 周内提出申请, 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 核,提前毕业的学生至少应在前两学年内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学分的70%以上,且未修课程(含实践环节)和毕业综合训 练(毕业设计)须在 1 年内修读完成,学院核准后,报教务处 审核。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列入毕业年级管理,并缴纳相应 学费。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基本学制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毕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九条 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 4 年内(基本学制后4 年内) 申请回校以旁听方式重新学习课程或补做毕业综合训练 (毕业设计),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 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者,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会议确定的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 不符合毕业要求或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六十条 对于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 明。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的, 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将上一学期 《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学籍管理工作有关总结报上级 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根据本细则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各 二级学院按照规定处理;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生所 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发文;作退学处理或受 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 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由学校发文。学生对处分或处理有 异议的,可按第五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 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0 级学生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 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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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8曲靖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1 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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