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
本科生考试违规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在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考试,包括必修课程考核、实践类课程考核、选修课程考核、新生入学测试、体质健康测试、各类选拔性测试等由教务处认定的考试。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清出考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其成绩记录中记载为“违纪”或“作弊”。考试违规者不得补考。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影响考试秩序的;
(二)在桌面、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使用的;
(四)在考场或者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拒不交回试题、答卷等材料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文具等物品,或在开卷考试中传递参考资料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查看或使用规定以外的物品的;
(二)偷看、抄袭或默许、协助他人偷看、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位于各种载体上的信息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材料的;
(五)故意隐匿、销毁、篡改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六)考前违规获取或传播试题内容或试题答案的;
(七)课程论文、学年论文、实践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剽窃他人成果的;
(八)违反第五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的;
(九)其他一般的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威胁、辱骂、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利用上卫生间之机或利用身体隐蔽之处作弊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违反第七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的;
(七)他比较严重的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五)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在毕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作弊的;
(八)其他性质严重的考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应保留考生违规证据,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