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
(一)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
(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五)在云南省教育厅年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中,指导的不合格毕业论文(设计)达到两篇及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的;
(七)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的;
(八)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超过规定时间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课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的;
(四)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的;
(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八)实验课前准备不充分,造成该节课教学任务无法完成的;
(九)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明显不当的;
(十)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一)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的;
(十二)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
(十三)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
(十四)在云南省教育厅年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中,指导的不合格毕业论文(设计)达到一篇的;
(十五)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课程开课学期的;
(二)学生选课之前,未按规定填报课程信息的;
(三)课程教学进度误差达到五分之一以上的;
(四)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或使用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的;
(五)未对课堂教学进行有效管理,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的;
(六)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10分钟以内的;
(七)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或传递信息差错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到位参加教学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占用教室,或私自变更教室用途,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教学设施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无人响应故障报告达10分钟以上,造成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上课正常进行的;
(十)未执行有关规定影响考场秩序的;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或错登、漏登学生成绩达3人以上且未及时补正的;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教学档案,造成重要教学档案缺失且无法弥补的。
第八条 其它情形:凡本章 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可以根据教学事故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进行分级确认。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第九条 如有本办法第二章 规定的情形,但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查实后,可以不认定为教学事故。但相关当事人应向学院及教务处提供必要证据。
第十条 责任人同一事件造成两种以上教学事故的,应当分别给予认定。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不同的,最终以最高的等级的一种认定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责任人两人以上共同造成教学事故的,应当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导致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应从重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的书面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送达《曲靖师范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或学院接到教学事故的情况的书面报告后,自行填写《曲靖师范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二)学院应在收到《曲靖师范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核查,确认责任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对于情节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上报批准。
(三)教务处应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核查。
凡发现上报材料不齐,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学院重新补正材料或重新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教务处应在收齐学院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根据学院意见对教学事故提出建议,报送人事处。
(五)学校人事处应在收到教学事故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随机提名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教职工组成学校教学事故复核小组,成员 5—7人(其中应有学校纪委人员1名)。学校教学事故复核小组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和教务处建议作出复核。必要时,学校教学事故复核小组可就事实展开进一步调查。
(六)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参与调查的人员如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复核小组的复核意见,分类报送研究决定。建议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建议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认定决定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二)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认定决定生效之日所在考核年度);
(三)取消教职工当年评优评先、专业职称晋升资格。
第十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二)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认定决定生效之日所在考核年度);
(三)取消教职工当年评优评先、专业职称晋升资格。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取消教职工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由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予以执行。
第六章 申诉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曲靖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办法,在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曲靖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曲靖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曲师院字〔20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曲靖师范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教学异常情况:
教学管理部门(盖章 ) 年 月 日 |
学院调查情况并确定责任人: 调查情况:
事故责任人:___________ 调查负责人:___________ 学院(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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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陈述: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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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政联席会认定决定及初步处理意见: 学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教学异常情况的主要事实,充分听取责任人陈述,集体讨论意见如下: ¨认定为教学事故。责任人 行为依照《曲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二章 第( )条 第( )款规定,构成(重大、严重、一般)级教学事故。 不认定为教学事故。原因如下:
学院领导(签字): 学院(盖章 ) 年 月 日 |
教学管理部门建议(经处务会或院务会讨论): 处务会于 年 月 日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建议如下:依照《曲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 章 第 条 第 款规定,建议认定责任人 的行为为 级教学事故。
教务处(签章 ) 年 月 日 |
教学事故复核小组意见: 教学事故复核小组于 年 月 日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如下:
人事处(签章 )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办公会决定(认定重大、严重教学事故必须填写本栏):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页不足部分可另附纸说明,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应在收到《曲靖师范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核查,确认责任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3.如教学异常属学院自行上报的,“教学异常情况”栏教学管理部门盖章 可留空。
附件 2
曲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范本)
第 号
姓名 |
| 类别 | □在职教职工 □其他 | 部门 |
|
教学事故认定情况
XXX(责任人姓名)因为(列入教学事故事实),其行为符合《曲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二章 第( )条 第( )款(加入条 文内容)情况,经认定,构成曲靖师范学院(重大、严重、一般)级教学事故。
经研究,给予责任人如下处理: 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责任人年度考核(认定决定生效之日所在考核年度)不合格。 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责任人年度考核(认定决定生效之日所在考核年度)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教学管理部门(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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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责任人对本认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曲靖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有关办法执行。逾期视为无异议。
附件 3
曲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
申诉人 |
| 申诉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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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理由 |
申诉人:
年 月 日 | ||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意见 |
(签章 )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