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重新学习、免听、免修、缓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重新学习与免修免听的管理,根据《曲靖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曲靖师范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重新学习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可)申请重新学习: 1.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2.取消考试资格的。
3.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4.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对取得成绩不满意的。
第二条 重新学习教学管理
1.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可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原则上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必修课程因教学计划变更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同意,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2.重新学习一般包括三种形式:跟班重新学习、单独开班重新学习、个别指导。跟班重新学习,是指加入以后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教学要求相同)的教学班级学习,跟班重新学习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若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30人以上,可根据教学条件在晚上或周末采用单独开班形式重新学习;个别指导的重新学习,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安排指导时间,学生须按照指导教师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教学活动。
3.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实行跟班重新学习,申请跟班重新学习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4.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按要求布置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和作业等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依据。
5.实践环节原则上不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级,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第三条 重新学习选课在每学期第1-4周内完成,各开课单位在开学第1周内根据重新学习人数确定重新学习课程的开课形式,重新学习学生根据开课形式选择相应的重新学习课程。
第四条 重新学习课程考核
1.申请重新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2.重新学习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与该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时间与学生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学生可以申请缓考重新学习课程。
3.对于通过考试取得学分的重新学习课程予以标注,多次重新学习的课程在计算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时以最高成绩计。
第五条 重新学习收费标准按《曲靖师范学院完全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未缴清学费的不得参加选课。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课程选课与学习。
第二章 免修
第六条 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学生达到特定条件后,可申请免修。未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免修的课程、重新学习课程均不得申请免修。
第七条 满足下面特定条件的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退役后,可申请免修大学体育课、军事课,该课程按90分记入学籍档案。
2.因身体原因,提供医院证明后可申请免修大学体育课程,该课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3.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该课程按80分记入学籍档案。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550 分、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530分,托福成绩达到 85 分,雅思成绩达到 6.5 分。
第八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每学期的第1-4周提交免修课程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
第三章 免听
第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时。学生每学期可申请免听课程不超过3门,以下情况可申请免听:
1.因转专业,补修课程与必修课程冲突的;
2.因重新学习课程与必修课程冲突的;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可以申请免听:
1.当前学期修读课程中是初修课程的;
2.申请课程为体育课、通识选修课、综合实践类课程环节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听后需完成授课教师指定的自学内容、作业、阶段测验、实验、设计和规定的课程实践和考核等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的第1-4周提交免听课程的申请,由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学生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缓考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正常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以下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1.因公申请缓考:当学生因公无法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时(如代表我院参加重大赛事、重要文体活动、会议及其他社会活动等),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2.因病、因伤申请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或受伤住院卧床不起或因病、受伤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提出缓考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写明建议休假天数。超出建议休假时间的考试不予办理缓考。
3.探病、奔丧:直系亲属如病危、病故,可申请缓考。一般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患病住院的需持医院诊断证明,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至少提前3天在教务系统办理缓考手续,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考试开始后未办理缓考手续的视为“缺考”。
第十五条 办理缓考手续后,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学生期末成绩以“缓考”记。学生在下学期相应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考试,该学生本门课程成绩按学期补考实际成绩进行记分。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以旷考论处,不能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成绩以“缺考”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