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与
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曲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9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师范学院
2024年10月10日
曲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经2024年9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
(一)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二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
(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重;
(五)在教育部年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中,指导的不合格毕业论文(设计)达到2篇及以上;
(六)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
(七)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
(八)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成严重后果;
(二)超过规定时间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课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
(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
(四)四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
(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
(八)实验课前准备不充分,造成该节课教学任务无法完成;
(九)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明显不当;
(十)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十一)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
(十二)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三)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
(十四)在教育部年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中,指导的不合格毕业论文(设计)达到1篇;
(十五)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十六)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
(十七)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课程开课学期;
(二)学生选课之前,未按规定填报课程信息;
(三)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
(四)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或使用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
(五)未对课堂教学进行有效管理,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六)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10分钟以内;
(七)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或传递信息差错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到位参加教学活动,影响教学秩序;
(八)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占用教室,或私自变更教室用途,造成不良后果;
(九)教学设施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无人响应故障报告达10分钟以上,造成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上课正常进行;
(十)未执行有关规定影响考场秩序;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或错登、漏登学生成绩达3人以上且未及时补正;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教学档案,造成重要教学档案缺失且无法弥补。
第八条 其它情形:凡本章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可以根据教学事故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进行分级确认。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第九条 如有本办法第二章 规定的情形,但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查实后,可以不认定为教学事故。但相关当事人应向学院及教务处提供必要证据。
第十条 责任人同一事件造成两种以上教学事故的,应当分别给予认定。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不同的,最终以最高的等级的一种认定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责任人两人以上共同造成教学事故的,应当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导致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应从重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的书面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送达《曲靖师范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或学院接到教学事故的情况的书面报告后,自行填写《曲靖师范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二)学院应在收到《曲靖师范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核查,确认责任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对于情节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上报批准。
(三)教务处应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核查。
凡发现上报材料不齐,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学院重新补正材料或重新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教务处应在收齐学院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根据学院意见对教学事故提出建议,分类报送研究决定。建议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建议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认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认定决定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通知相关责任人。
(六)认定决定生效后,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二)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认定决定生效之日所在考核年度);
(三)取消教职工三年内评优评先、专业职称晋升资格。
第十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二)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认定决定生效之日所在考核年度);
(三)取消教职工当年评优评先、专业职称晋升资格。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
(二)取消教职工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由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予以执行。
第六章 申诉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曲靖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曲师院字〔2002〕36号)同时废止。
曲靖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