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师校〔2024〕82号
曲靖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本科学生违纪
处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曲靖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已于2024年10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师范学院
2024年11月8日
曲靖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经2024年10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曲靖师范学院学籍的本科学生。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纪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学院或学校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 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以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危害公共安 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或其他邮件者,视数量、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诬告、陷害、诽谤或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危害公共安全、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视其情节轻重,按本条例第九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贪污、侵占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达到公安机关立案的,按本条例第九条执行,未立案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毁公共设备、财产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经济损失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实习、实践、训练等教学科研活动中,不按要求执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经济损失较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考试作弊,违反者,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经监考人员两次提示后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对邀约、参与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有意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凡参与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殴打他 人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 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聚众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凡持器械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纠集、邀约校外人员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打架致他人受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必须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费用);
(十)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按本条例中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饮酒及校内外酗酒,违反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饮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酗酒后有不良言行,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学习、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酗酒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 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上缴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制造、运输、买卖、携带毒品、引诱、教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收藏、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嫖娼、卖淫或从事其它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 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九条处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以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伪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网络上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
乱社会秩序以及破坏社会稳定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和账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九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上课、实验、实习,每日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军训、集体劳动每日按4学时计)者,累计达到10学时及及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到50学时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已受旷课处分的学生,再次旷课达到处分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以及经请假但逾期不报到者,以缺旷论并按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若连续两周内仍未返校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按自动退学处理。擅自离校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及相关炉具者,一律给予没收电器设备、炉具,同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按第八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视情节按本条例第九条执行;
(二)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因吸烟、使用蜡烛、使用明火或其它个人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杂物及高空抛物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门卫或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办公室、实验楼、多媒体教室等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楼道、餐厅、会场等校内公共场所起哄、乱涂、乱画者;
(二)已被学校安排住宿,擅自在校外租房、包房、借房居住者;
(三)无故晚归三次及以上或者夜不归宿者(无故晚归一次,批评教育;无故晚归两次,通报批评);
(四)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相互包庇者;
(五)伪造校内凭证者。
第三十条 在突发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学校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干扰或影响工作人员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若多项所规定的处分不同,按最高级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预警)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预警)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二)受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者,若仍在处分期内就重加重一级处分;若不在处分期内,按现有处分加重一级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未被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 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恐吓的;
(四)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 作伪证的;
(十)组织群体、聚众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二级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和跟踪,及时帮助教育。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若毕业时未能解除察看期的,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者,学校可换发毕业证。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且有显著悔改表现者,经班级评议,二级学院研究,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拒不改正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具备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励的资格。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毕业前三个月内受到处分,二次及以上违纪或一次违纪后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得申请解除处分,并将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 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生活、纪律等方面能严格要求自己,学习有明显的进步,成绩优良,各方面表现突出或有一定模范带头作用者,处分期满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个人总结,所在班级和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对违纪学生的表现情况作出鉴定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处务会讨论报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期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者,学校可采取相应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同时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依据要准确,处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告知学生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15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处分管理和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
一、有关违反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违纪处分归口于教务处。
二、除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外的违纪处分归口于学生处。
三、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纪依照本条例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归口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四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调查取证
1.同一学院学生违纪的,由该学院负责查证;情节复杂取证困难的,由保卫处协助查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公安机关协查。
2.跨学院学生违纪或违纪行为涉及校外人员的,有关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违纪,由教务处牵头会同保卫处及相关学院查证;除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以外的违纪,由学生处牵头会同保卫处及相关学院查证;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纪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会同学生处或教务处、保卫处及相关学院查证;以上情况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公安机关协查。
3.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二、审批发文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
3.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提出拟处理意见。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部门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发文。
6.发文部门以书面文件形式制发处分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一份,招生就业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发文部门留存一份、归入学校存档一份,开除学籍的,还需一份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并由发文部门在校内公布。
三、处分送达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15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学生违纪调查报告。
二、违纪调查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检查材料。
四、拟处分意见(或学院对警告、严重警告的处理决定)。
五、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六、处分决定前对学生谈话教育和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记录。
七、学生违纪处分审批登记表。
八、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九、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表。
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开除或退学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记录、职能部门会议记录等审批、记录材料。
第四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户籍、档案退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原则,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及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考核;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12个月的考核。受处分学生相应考核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真诚改正,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每3个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交本学院辅导员)。
三、受处分后,未再发生违纪行为,表现良好。
四、达到和超过五分之四的评议人员同意其解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具备解除条件的第一至第三条可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附思想汇报。
二、民主评议。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15人),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同意解除的(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与相关材料(见附件)一并提交原处分决定发文部门。
四、学校决定。原处分决定发文部门复核,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原处分决定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不同意解除的,向申请人做出不予解除的解释和答复。
五、发文送达
由原处分决定发文部门发文。书面决定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一份,招生就业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发文部门留存一份、归入学校存档一份,并由发文部门在校内公布。
第五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考核期满15日内,可以向学校原处分决定发文部门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学生在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
申请已受理但经考核处分未解除的,考核期延长6个月,延长以一次为限,到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已受理但经考核处分仍未解除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新的申请,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到期仍不能解除的开除学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曲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曲师校办〔2017〕3号)同时废止。
曲靖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印制